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
(1)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教育事业,履行《教师法》规定的义务,遵守教师职业道德; (2)符合《教师法》、《教师资格条例》规定的学历。 (3)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; (4)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合格; (5)按照重庆市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办法的规定,普通话具有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,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可免测普通话。
(6)体检合格。体检标准参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《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》(渝教师发〔2016〕9号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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